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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加快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研究 |
【hjbh】2018-11-13发表: 加快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研究 实施生态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保证矿山企业在开发矿产资源经济活动中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或进行有效恢复治理的一项措施,是 加快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研究加快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研究来自环境保护hjbh相关,仅限环境保护hjbh观点以及网络浏览,佛山陶瓷网对加快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研究以及内容不做任何推荐。 我国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保证金制度,对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由于保证金收费标准低,审批动用程序复杂,财政运行成本高,恢复治理主体不明确,未能完整体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2017年起,国家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明确矿山企业作为恢复主体,期待达到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目的。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 在推进废弃矿山与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时,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城镇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相衔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整合,通过实施废弃矿地复垦、再开发改造、绿化造林等方式,提高治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 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退出有着重要的时代背景,在生态文明理念日益增强的新时代,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推进矿业权退出,是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客观要求。 落实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情况,依据矿业权出资性质、勘查程度、开采现状、资源储量和矿区与生态功能区重叠的面积、距离为标准,通过核算前期投入成本、已探明的储量价值、企业资产评估、污染指标程度确定补偿金额,并发放就业补贴对失业人员进行补偿。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成金华,中国地质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hjbh】更新:2018/11/13 5: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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